全网都在求止咳,医生紧急提醒千万别乱吃药!******
#你还在咳咳咳吗#
#一直咳嗽会引发肺炎吗#
近日
多条与咳嗽相关的词条登上热搜
很多网友反应,自己阳了十多天都转阴了,却还是咳嗽不止。有网友担心,一直咳嗽会不会咳成肺炎?
对此,武汉市中医医院肺系病科副主任医师卢丽君表示,咳嗽本身不会引起肺炎,肺炎却会导致咳嗽。
感染新冠病毒后,即使核酸和抗原显示阴性,咳嗽的症状却依然没有消失,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是因为奥密克戎病毒感染后损伤了呼吸道黏膜。
咳嗽是人体的一种保护机制,感染后咳嗽是许多呼吸道病毒感染都会出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必过于紧张。
医生提醒:不要盲目使用止咳药
咳嗽不止怎么办?能否使用止咳药?对此,医生提醒,不要一咳嗽就用止咳药,止咳药使用不当,反而会加重感染,甚至导致肺炎。
“如果一咳嗽,就用中枢性镇咳药将咳止住,表面上看起来咳嗽是停了,但如果本身的感染没有得到控制,气道内的分泌物会越聚越多,甚至引起气道阻塞,有可能激发新的细菌感染,严重时会进一步诱发支气管炎或肺炎。”北京儿童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刘秀云指出。
咳嗽应该怎么用药?
1.轻度咳嗽不需镇咳,对一般咳嗽的治疗应以祛痰为主,不宜单纯使用镇咳药。但严重的咳嗽或咳嗽明显影响生活质量时,则可适当服用镇咳药。
2.如果咳嗽伴有多痰,应与祛痰剂合用,以利于痰液排出和加强镇咳效果。对痰液特别多的湿性咳嗽,应谨慎用药,以免痰液排出受阻而滞留于呼吸道内或加重感染。
3.儿童一般应少用镇咳药,多痰或肺瘀血患儿禁用。对于剧烈咳嗽或伴有胸痛和高张性气胸患儿,可给予镇咳药,但必须禁用具有成瘾性的中枢镇咳药物(如可待因及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复方制剂)。
4.老年人若出现咳嗽、无痰或少痰等症状,可酌情使用右美沙芬、喷托维林或苯丙哌林等镇咳剂。
5.使用镇咳药时要注意药物的不良反应,应用复方制剂时要了解其成分,注意每种成分的禁忌证,多种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还要避免重复用药。
总之,咳嗽是一种有益的保护性反射,过早应用止咳药不利于痰液排出。如果不能明确病因,别擅自选用止咳药。
来源:央广网综合新黄河新闻客户端
本期编辑:毛嘉淇
(央广网微信公众号)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